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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财税〔2007〕68号
2007-07-31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769159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成文日期: 2007年07月25日
标 题: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财税〔2007〕68号发布日期: 2007年07月31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财税〔2007〕68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区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关于核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七月六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利税总额、人均债券发行量、人均债券交割量和人均资金结算量等经营效益情况,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核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为2063.92万元,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以其2006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为基数,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利税总额)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人均债券发行量、人均债券交割量和人均资金结算量)增长幅度的原则计算核定,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主题词:转发 金融 工资 企业所得税 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07年7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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